[政治] 遏止数位性暴力入法 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纳保护令

[政治] 遏止数位性暴力入法 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纳保护令

立法院今天(21日)三读修正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订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保护措施为保护令类型;网路平台服务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违者最重可处新台币60万元罚锾。

随著数位科技发展,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数位性暴力案件层出不穷,成为新型态暴力及犯罪模式。

为有效遏止数位性暴力造成的伤害,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于11月2日初审通过行政院送请审议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今天立法院会完成三读程序。

此次修法,在于防杜性影像遭散布之相关保护措施。三读条文明定,为强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护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关保护措施为保护令类型。

增列的类型包括,禁止相对人未经被害人同意,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对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时,并得命其删除。以及命相对人删除或向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或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申请移除已上传之被害人性影像。

除强化对被害人保护之外,也要求网际网路业者应有义务。三读条文规定,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透过网路内容防护机构、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与被害人性影像有关之网页资料。前项网页资料与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为人之个人资料及网路使用纪录资料,应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考量变更或延长保护令声请期间之保护空窗期,三读条文规定,当事人或被害人声请变更或延长通常保护令,于法院裁定前,原保护不失其效力。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声请延长保护令,亦同。法院受理延长保护令,应即时通知当事人、被害人、警察机关及县(市)主管机关。

为有效约制相对人之行为,三读条文规定,违反检察官或法官所定应遵守之条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反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虞者,检察官得声请预防性羁押或法院得命羁押。

为避免被害人于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员施暴或性侵行为,加害者透过户政机关查阅被害人户籍资料进行对被害人骚扰等行为,三读条文也规定,得向户政机关申请注记该行为人(即加害者)、直系血亲不得申请阅览或交付被害人之户籍资料。

此外,这次修法也扩大保护对象纳入同性婚姻者之亲属,凡经合法登记而有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间,适用家暴法认定的家庭成员,以利保护令声请及社会工作者介入协助。

院会也通过经审查会决议的5项附带决议,其中包括由多位民进党立委提案,要求卫福部增订相关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机关,协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传相关证据;法院亦得请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议,以核发适切可执行的保护令内容。

Tue, 21 Nov 2023 04:16:29 GMT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