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律政司上诉2宗暴动脱罪案 法官质疑距离非判断集结唯一标准
香港前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分别于2020年及2021年,裁定两宗涉及反修例运动期间的暴动案,多名涉案被告罪名不成立,当中包括“阵地社工”陈虹秀。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案件提出上诉,上诉庭周三(18日)继续聆讯。负责审讯的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庭上质疑,认为物理距离未必是判断是否集结的唯一标准,又指如果有人以扬声器,遥距向示威人士转述警方部署,亦可能构成参与暴动;另一法官彭宝琴更认为,如有3人霸占多条街道并在内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咁就唔系集结呀?就唔系暴动呀?”法庭已听毕双方陈词,将在半年内颁下书面判词,涉案13名被告中,有9人已经离港,被法庭发出拘捕令但未有执行,其馀人士续准保释外出,并把每周报到一次减至每月一次。
原审所有被告脱罪 陈虹秀表证不成立当庭获释
第一宗案件涉及5名答辩人,分别为张浩辉(电竞选手,23 岁)、胡凯富(学生,21 岁)、陈子斌(学生,21 岁)、苏美莉(文员,25 岁)、李盈莉(17 岁);5人连同沈卓勤(24岁)原被控一项串谋参与暴动罪,以及一项串谋参与非法集结罪作为交替控罪;另一宗案件,涉及的8人,则为余德颖(24 岁,自雇人士)、赖姵岐(23 岁,学生)、锺嘉能(27 岁,电脑程式员)、龚梓舜(23 岁,厨师)、陈虹秀(43 岁,社工)、简家康(19 岁,无业)、莫嘉晴(24 岁)、梁雁彬(25 岁,无业),同被控一项暴动罪,龚梓舜另涉在公众地方管有攻撃性武器罪。沈小民当时裁定陈虹秀表证不成立,当庭获释,其馀被告最终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代表龚梓舜的大律师石书铭陈词指,原审法官指暴动现场有机会有旁观者,可能性非“天方夜谭”,而本案没有实质证据显示其当事人在人群逗留多久及曾做过的事情,亦没有显示跟谁人集结,重申控方未能证明推论合乎常理。
陈说话或令警方不快 惟不足以构成鼓励暴动
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陈虹秀陈词,指控方没有充足证据达致表面证供成立的标准,陈虹秀当时只在现场出现数秒,只是观察,没有任何行为或与示威者倾谈,不足以证明她参与集结。至于上诉方周二(17日)庭上播的影片,显示陈虹秀曾在场以扬声器呼喊“唔好开枪”及“唔好开布袋弹”等。潘熙指,原审法官认为陈的说话或令警方不快,但不足以构成鼓励暴动,认为当时裁断合乎常理。
不过,首席法官潘兆初指,物理距离未必是判断是否集结的唯一标准,质疑如果有人虽有一定距离,但能用扩音器指挥暴动;他并追问:“如果系隐晦啲,讲警方布防畀示威者听?”质疑是否有一定距离就不等于涉及集结。
另一法官彭宝琴就反驳,指“如果3个人霸咗10条街,一人守一个角落,喺入面进行破坏社会安宁行为,呢3个人唔系集结?唔系参与暴动呀?”认为潘熙对集结的定义十分狭窄。
案发至今已近4年 证人记忆已不清晰
潘熙回应时指,原审法官的裁断不仅基于距离,亦包括衣著及跟其他示威者是否有互动,他同意法官提出的假设可能构成集结,但本案有其他证据显示原审裁断合乎常理。
潘熙又指,案发至今已近4年,耗损各方时间、金钱及精神,延迟本身已属不公义,加上如案件发还重审,证人记忆已不清晰,控方能修补原审“缺陷”亦属不公,故认为应中止聆讯,节省法庭时间。
然而,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认为,本案绝非证据薄弱,指法庭应考虑司法程序的“大公义”,对于案件年代久远的忧虑,更反指此点对辩方有利,故逻辑上缺乏基础,不足以反对法庭作出合乎公义的裁决。
案件编号:CACC277/2021、CACC278/2021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Wed, 18 Jan 2023 11:05:15 GMT 原文链接🔗: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01182023053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