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淘大商场冲突逾三年半后一男管镭射笔罪成还押候判

【香港法庭】淘大商场冲突逾三年半后一男管镭射笔罪成还押候判

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一批示威者与亲中人士于淘大商场内发生冲突,警方随后派大批警员到场,其间有黑衣人被拘。警方近3年后起诉7人,其中两人不认罪,案件周五(28日)裁决,其中一人非法集结罪名不成立;另一被告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押后至5月10日判刑,被告须还押。辩方指,案发至今超过3年半才审结,延误检控有损被告更生,冀法庭酌情减刑。

被告曾辩称被警员殴打招认非自愿

本案被告为刘佑炜(27岁,侍应)及万展超(29岁,保安员),其中针对刘佑炜的控罪,指他在2019年9月14日,在牛头角彩颐居外公众地方,管有1个能够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及1支行山杖。而万展超就被控于同日同地参与非法集结。

辩方早前在审讯时,曾争议万的警诫会面招认非属自愿,包括指万称“我都断正俾你啦阿sir,我认呀我非法集结”,被告称自己当时被警员殴打,而他遭搜出一个属朋友遗留的银包,曾被警员威胁他如不认罪,将起诉他盗窃罪,称非法集结如罪成,只会罚款500元及判处社会服务令,但盗窃罪罪成则可被判监3 个月。

控罪声称案发现场官指气氛平静

裁判官屈丽雯周五裁决时指,不信纳万的供词,并质疑会否有人为拿回友人银包而甘愿承认非法集结,而如果他曾受袭,为何没有验伤,并指警员在盘问下未有动摇,故接纳警员为诚实可靠证人。

不过,屈官同意辩方所指,万仅招认于淘大商场非法集结,而没有证据显示在控罪所指称的牛头角彩霞道 55 号彩頣居曾发生非法集结。而即使控方认为有示威人士逃往该处,惟呈堂片段显示,现场气氛平静、人流疏落,现场人士也没有不寻常举动,因此裁定被告在上址非法集结的罪名不成立。

至于另一被告刘佑炜,裁判官指涉案镭射笔属3B级别,如于7.5米内短暂及意外地被照到,可导致眼睛受损,而证供显示涉案两件物品,被收于被告的背囊内,可随时被取出及使用,以攻击他人。屈官续指,刘佑炜被捕时穿黑衣及戴口罩,背囊内有手袖、冰袖,以及涉案镭射笔及行山杖。虽然他解释自己当晚有意到狮子山行山,上述物品全供行山之用。惟屈官质疑,被告明知山势较陡峭,山路难行,却没有配备行山鞋及头灯等应急物品,反准备大堆与安全无关的物资,认为其证供“既不可信,也不可靠”。

辩方冀法庭剖量刑不多于3个月

与此同时,闭路电视拍摄到他当时在淘大商场不停徘徊,故推论他有意使用涉案工具伤人,裁定他罪成。

辩方求情时就指,被告在去年5月4日突遭警方重新拘捕,事隔两年半后被落案起诉,而他早于2020年3月至4月已毋须定期到警署报到;另一方面,警方于案发3日后已掌握关键证物,并于2020年1月完成镭射笔检验,案发地点和时间也非常短,望法庭接纳案件有延误,可酌情扣减刑期一个月。

另外,辩方又强调,被告现已修心养性、发奋上进,其未婚妻撰写的求情信,就指被告禀性善良,又透露被告现时一力承担同母异父弟弟的学习费用,更形容被告是“浪子回头”。此外,辩方指出,被告当日在淘大现场不多于10分钟,仅管有一支镭射笔,涉案行山杖没有经改装且收于背囊,被告当时亦没有逃避警方追截,恳请法庭参考其他案件判刑,把量刑起点定为不多于3个月。

裁判官要求控方就延误作书面解释,同时明言可能判被告即时监禁,但提出先为被告索背景报告,故宣布把判刑押后至5月10日,被告期间须还押。

案件编号:KTCC659/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毕子默

Fri, 28 Apr 2023 17:05:28 GMT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