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就煽动案上诉 终审法院押后裁决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于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时”等口号,经区域法院审讯后,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及煽惑集结等共11罪成,判监40个月及罚款5000元。他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今日于终院开庭处理。
上诉方希望终审法院诠释两条法律问题,即现已废除的《刑事罪行条例》第 9 及10条所订明的煽动罪,是否属于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的可公诉罪行,以及就本案的煽动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
上诉方资深大律师戴启思表示《香港国安法》 列明国安案件需循公诉程序进行,因此认为无论案情轻重,本案应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而非在区域法院审理。
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认为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后,《刑事罪行条例》第 9 及 10 条所订明的煽动罪原属“简易程序罪行”,而本案控罪按 《香港国安法》 第41条的诠释,则变成是既可循简易程序又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不会局限于只能循公诉程序审讯,毋须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而是可在各级法院处理。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指出,《香港国安法》 也列明国安案可弹性获安排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处理。首席法官张举能亦提出所有“可公诉罪行”本身均可在各级法院处理,控方有权按案件的复杂性及可能判处的刑罚,选择在哪一个法庭审理“可公诉罪行”。
终审法院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Fri, 10 Jan 2025 11:53:42 GMT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