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制
週六八點,馮勝平先生又談到法制,認為中國已經是法制社會。我有不同意見,上周被馮先生打斷,覺得還是得澄清一下,雖然他不在六度,我説這些有點不厚道,不過,鑒於持有馮先生同樣觀點的人不少,也算是說給大家。
討論問題,首先得明確概念,否則雞同鴨講,永遠説不到一起。就像薩摩斯的發言,他的概念常常有他個人的獨自涵義,而這個獨特意思別人並不瞭解,人們之所以聽不懂他的話,主要是他尿的那把壺,聽眾不知道。
邏輯實證主義(包括語言分析哲學)的一個重要貢獻,就是明晰的指出,研究的前提是明確概念,而許多人在討論法制概念時,所持有的觀點,並非現代理論界(法律界)的基本共同的認識,而是普通老百姓的樸素直觀,如喜仔説的“法制就是王法,幾千年如此”。當然,這也是法制的一種認識,是老百姓千百年的一種期盼,希望除了皇帝以外的所有人,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事。但是,現代意義的法制,已經突破了這一點,要求所有人,包括皇帝(除了上帝),都要在法制框架內行事,否則就不被認為是法制社會。關於這一點,中西兩邊的法學界基本沒有爭議。
不能因為制定了法律,就以為建立了法制。古巴比倫已經有漢謨拉比法典,可是沒有人認為巴比倫是法制社會。中國的秦律已經形成基本法律框架,唐律更是中華法系典範,是法制史上的豐碑,可是從來沒有人認為中國某個朝代已經建成法制,現在衹要發揚光大就可以了。
領導人,統治者,把法律當成重要解決問題的方式,也不是法制社會。在中國古代,縣官的主要工作就是承擔法官工作,按照王法處理刑事、民事案件,其對法律的重視,遠遠高於現在的縣政府領導。法制社會的意思,不是統治者除了用軍隊,官吏,統治老百姓以外,還可以用法律統治老百姓。統治者的統治手段,增加了法制武器,顯然不是法制的本意。
法制,是把統治者和老百姓一起,關進法律的籠子里,而不是統治者在籠子外邊,在老百姓原有的籠子上,再加上一個籠子,並且還宣稱,現在有了法制的籠子,社會更進步了。當然,所有的統治者都希望這一點,可是沒有一個統治者敢於聲稱這種法律籠子是老百姓的福利,是社會的進步。
法制,現代意義上,就是法律制度。法治,就是按照法律制度行事(尤其是管理社會)。从根本上説,這兩者互相依賴,不可分割。因為,如果建立了一條法律制度,並不實行(法治),並不是法制的基本涵義,就像一葉買了許多股票大師著作,並不理解,就不是專業投資者,就不是甜點,同樣,甜點之所以是甜點,絕不是因為他有許多股票書或知識,而是他知且行。
那麼,以現代法制意義看,法制社會建立的標誌是什麼?(如果按照馮先生的觀點,中國从何時進入法制社會,其標準是無法建立的)就是馮先生心心念念的“立憲”,正是英國的大憲章,第一次用法制的形式,把過去可以為所欲為的皇權,用法律的籠子關起來,統治者(皇帝)第一次也要遵守法律。這樣,歷史上第一次,法律制度,成為整個社會所有人都適用的強制性力量,而不是幾千年來衹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
所以,我和馮先生的分歧,是法制是否約束統治者?僅僅約束老百姓(或者部分統治者)的法律是否法制?當法律籠子里祇有老百姓時,我認為不是法制。
當然,中國的法制進步,是不容否認的事實,這是社會進步,執政者開明,老百姓覺悟,幾方面共同努力的成果,但是還遠遠談不上法制社會形成。僅僅一年前,疫情中的社會,沒有法律依據,只憑紅袖套,白防護服,一些不知道什麼機構如何頒佈如何掌握的內部規定,就可以限制任何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無需任何法律手續可以進入公民住宅消殺(包括寵物),特殊時期的特殊做法人們或許理解原諒,非法制社會各級官員沒有法制觀念習慣于行政手段可以理解,可是認為這種全國性的管理社會模式是法制,那是對法制的無知。
對法制的錯誤認識,是如此的普遍性,更是表明何頻先生説的,整個社會离法制的遙遠,法制建設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