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我们来集中讨论美国的所谓重建修正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第 13、14、15 修正案。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所谓宪法修正案。在 1787 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中,来自弗吉尼亚的代表乔治梅森提议,在宪法之外,还需要有一部 “权力法案” 来具体规定那些与生俱来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做法,是仿效英国 1689 年 “权利法案” 。1688 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引入了一个外国人,出生于荷兰的威廉三世,来做自己的国王。英国人当然担心这位外来的国王会对侵害自己的权益,因此他们提出,威廉可以登基的条件,就是要签署一个 “权利法案”,以保证当时英国人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一些条款是 “国王不得干涉司法”(这奠定了英国坚实的尊重司法和司法独立的传统);“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这奠定了议会的财政权);还有“言论自由” “不得未经审判进行惩罚”等等。这些权利法案的条款,切实地限制了王权,保证了英国人的自由权益。
The monarch could no longer collect taxes without Parliament’s permission or limit free speech. Listed the rights of all English citizens, not just nobles. Also included right to petition and other rights that are included in our Constitution.
因此美国制宪会议中,梅森认为,我们也应该搞一个 “权利法案”,来声明人民所拥有的权利,限制新诞生的中央政府的权力。但当时大多数代表,包括汉密尔顿,都认为这没有必要。他们认为联邦政府权力本来就是宪法赋予的,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力,联邦政府天然就没有,就天然属于人民。因此不需要重复地再次规定人民的权利,规定人民权利反而是危险的,因为这似乎意味着没有规定的权利就不存在。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乔伊合著的 “联邦党人文集” 中也提到类似的观点。但梅森领导的一派坚决要求加入权利法案,否则他们就不认可新的宪法,他们非常担心新成立的联邦政府会构成对州权和个人权利的威胁。后来,杰佛逊也加入了支持权力法案的一派。他最终说服了麦迪逊等人,理由是:权力这个东西会自我加强,自我扩展,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人民拥有的权力,那么中央政府总有一天能找到办法扩张自己的权力来侵害人民的权力。麦迪逊因此转变了态度,最终通过了我们目前看到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
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前十条修正案为什么被叫做权利法案,因为他们规定了人民必须享有的各种自由,接受公平审判的自由,拒绝酷刑的自由等等。权利法案中规定的,都是人民的自由,都是对中央政府权力的限制,这是中央政府权力的边界。
但是内战后,北方共和党人要求制定的宪法修正案,则不是限制政府,而是要求政府要积极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力。相信很多朋友都听说过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争论,这来自于以赛亚柏林的 “两种自由概念” 一书。现代政治哲学认为两种自由都是必不可少的。原因是这样,如果只强调消极自由,那么就等于是承认了人有放弃自己自由的自由。那么一旦大多数人选择放弃自己的自由来换取某种利益,那么自由很可能就一去不复返了。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其实多次发生过。因此政府需要拥有确保公民自我管理,守住自由权的主动性,也就是说,由政府来推广积极自由,本身也是必要的,以赛亚柏林也认为积极自由是不可缺少的部分。
这就是重建时期修正案提出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但是想说服天生对权力不信任的美国人,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是非常困难的。
在内战的后期,北方的联邦政府已经开始考虑如果一劳永逸地解决美国的奴隶制问题。一些议员就开始提议设立宪法修正案,从宪法的最高层面来杜绝奴隶制再次发生。
最后形成的第十三修正案的表述是这样:“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国会有权立法具体实施。” 要通过一条宪法修正案,必须在两院都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同时还要得到四分之三美国州的议会批准才行。
当时南方叛乱州没有人进入议会,所以参议院很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众议院遇到了麻烦,死活北方民主党人不同意,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票。反对者认为,这条修正案违背了宪法精神,是一场革命,会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等等。林肯虽然表明上表示中立,但暗地积极推动议员们批准通过这一修正案。因为他必须赶时间。这个时候国会里还没有南方议员,如果等战争结束了,南方议员们回到国会,那要再想通过这样的修正案就更难了。
很不幸地,或者说,很无奈地,林肯动用了自己政府的资源,给国务卿大笔钱财来贿赂那些投反对票的议员们,甚至还包括许诺给这些议员政府高官和政治捐款等手段,终于使得一些原先投反对票的民主党议员转变了态度。在 1865 年 1 月 31 日,议会第三次投票,以 119 对 56,刚刚超过三分之二的门槛,通过了这一历史性的修正案。之后,一些共和党议员遗憾地说:“十九世纪最伟大的行动,在美国最纯洁的人的协助和教唆下,利用腐败,才得到通过。” 人类历史就是这样,绝对的纯洁善良是很难找到的。有时候是用光明正大的手段做着卑劣的事情,有时候是用偷鸡摸狗的方式进行着崇高的追求。在政治上下简单的道德判断,是非常困难的。
林肯很兴奋地在这一修正案上签字了。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但这使得第十三修正案成为了美国历史上唯一一条经总统签字的宪法修正案。林肯后来签得兴起,一口气签署了至少 14 份纪念性副本。现在这些副本的价值都超过 200 万美元。
北方州对这部修正案的通过基本上没有什么阻碍。南方州大多是在北方军人的胁迫之下,被迫同意了这一修正案,但往往他们会附带一些同意条件。不过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南方基本上处于阶下囚的状态,这些附带的条件没有人真的在意,更多地是作为一种抗争的表态而存在。比如阿拉巴马和路易斯安娜都说“我们虽然批准这一修正案,但我们不认可联邦政府改变奴隶地位的权力。” 这话和大清皇帝将战争赔款说成是赐予番邦的皇室慷慨,也差不了多少了。
通过了第十三修正案在北方人看来,是一件喜大普奔的事情。但紧接着,他们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我们昨天提到的,南方州几乎立刻就制定的,限制黑人权利的“黑人法典”。人类对语言的操弄性体现得淋漓尽致。你修正案中不是说 “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 吗?那么我就给黑人判罪不就行啦?所以密西西比州立刻声称,不和雇主签合同劳动的黑人,就是违法的,我们就可以强制他们劳动,甚至讲粗话的黑人也是违法的,也可以被强制劳动。而且很多州还规定黑人不得拥有投票权。
共和党人开始根据第十三修正案的规定,制定了 “1866 民权法” 但遭到约翰逊总统的否决,虽然最后议会依然以三分之二多数强行通过了民权法,但他们意识到,仅仅空谈废除奴隶制是不够的。还应该明确规定黑人应该被平等对待,以及拥有公民权和投票权才行。他们天真地认为这样就可以堵住南方人玩文字游戏,找法律的漏洞了。后来的事实证明,他们还是太 naive了。
国会立刻着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修正案,这就是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的来历。十四修正案规定公民身份问题,公民获得正当程序审判和平等保护的问题;第十五修正案保护黑人的投票权。这一下,南方州彻底炸锅了。
他们一时间还没有想好如何绕过规定得如此明确的对黑人公民身份和投票权的保护,因此南方州激烈地反对,坚决不批准这些修正案。对于那些保守的白人来说,让黑人拥有和自己一样的权力,就好像让自己和猴子在同一个桌子上吃饭一样,是带有侮辱性的。他们中间绝大多数都是基督徒,但他们坚信上帝就是让人类不公平,有些种族就是天生下来为另一些种族服务和压迫的,这是上帝的意思。有时候我觉得上帝很可怜,因为他总是被人类利用,人类会将自己想要的东西,假托上帝之名来伸张。北岛有一句诗是这样说的:“以太阳的名义,黑暗公开地掠夺;沉默依然是东方的故事;人民在古老的壁画上,默默地永生,默默地死去”。
我想狗尾续貂一下:以神的名义,贪婪裹挟着虔诚;私欲和自大永远是人类的冲动;上帝在古老的经卷中,默默地永生,默默地死去。
下一讲我们会来集中讲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的通过过程。第十四修正案极其重要,甚至这一修正案的通过,被历史学家成为是 “第二次制宪”。但是你能想象得到吗?这个 “第二次制宪”,却是在刺刀下完成的。从立法程序上来说,是不合法的。如果说第十三修正案通过时的贿赂议员好比是某种骗局的话,那么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就相当于明火执仗地抢劫了。但是,达成的效果,却是崇高的,却是 “第二次制宪”。这里面有趣的故事,我们下一次来讲。
Er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