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内战第 15 讲:刺刀下的进步

在我学习美国历史的时候,我印象很深的一位历史学教授是耶鲁大学的 David Blight 教授。他在讲美国内战的公开课中说过一句话一开始让我困惑。他说:“你们以为美国是从 1787 年在费城诞生的。其实不是的,真正的美国是在 1866 年在华盛顿特区诞生的。” 他说的意思,就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

Blight 教授解释说,这一修正案至少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第一,美国人突然意识到公民权是一个需要定义的事儿。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宪法里没有准确地定义什么是美国公民。美国人对公民这个概念只有一个默认。一般人认为,只要你在美国的土地上劳动,纳税,是白人男性,那你就自然是美国人。当时没有人认为女人和黑人属于公民。但第十四修正案明确定义了美国公民应该是谁。其次,美国宪法中首次出现了平等 equal 这个词。对,你没有听错,整部美国宪法中,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平等”。我们熟知的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不言自明,人人被造平等” 只是独立宣言中的一句话,而独立宣言没有法律效力。Blight 教授说:“‘平等’这个精灵终于从瓶子里被放了出来,一旦放出来,你就别想再把她关回去了。”

在这之后,美国被记录在案的判例案件 Cases Law Book 中,三分之二的案件和第十四修正案相关。你能想象吗?一个判例法的国家的判例,三分之二和一条法律相关。所以说这条法律让美国重新诞生,真的不为过的。 还有一次彻底改变美国文明属性,结束了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民权运动,所有的法理基础,就是建立在第十四修正案上的。

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最长的一条法律,其长度几乎可以和整个前面的十条权力法案相当。十四修正案一共分为五条。但其中真正重要的,只有第一条。全文摘录在这里: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这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定义一个什么是一个美国人,作为一个美国人在法律面前有什么样的权力;作为一个美国州,有保护自己公民被平等对待的责任。我们现在回头去看看 1787 年的宪法,可以发现,1787 年宪法中的权力法案,其实从来没有涵盖过全部的美国人,没有第十四修正案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就会判出斯科特诉桑福德案那样的结果,明确告诉你黑人根本没有公民权,不受宪法保护。当然,华人也不会有更好的待遇。我们今天可以和白人在法律上平起平坐,享受公平对待,实际上是从第十四修正案才刚刚开始的。注意,是开始,不是完成。美国之后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判例要援引第十四修正案,就是在不断地,艰难地追求着公平和公正。另外请注意,这条修正案明确赋予了联邦管辖州立法和州司法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州的立法不符合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州的司法不公平,那么最高法院就可以宣布州立法违宪,而予以禁止。

image

下面我说说这一条划时代的修正案是如何诞生的。

我们知道南北战争之后,由于保守的约翰逊总统几乎赦免了南方所有参与叛乱的人。这导致南方原来的政治势力并没有被实际削弱。佐治亚州选出来的参议员,竟然就是原来的邦联副总统Alexander Stephens。这位副总统直接穿着邦联的军装,充满挑衅意味地出现在华盛顿特区的联邦参议院中。这让北方共和党人意识到,胜利的果实很可能会失去。南方依然被这帮人统治,那么这仗就算是白打了。必须找到方法来限制南方实质上恢复奴隶制的企图。这就有了后来的 1866 年民权法案,和重建南方法案。为了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奴隶和黑人问题,北方共和党人决定将具体条款写入宪法修正案。

另外,南方解放了大量的奴隶。理论上他们都成了自由人,就必须给他们一个身份。这个身份除了公民以外,不可能是其他身份。那么如此一来,原先宪法中的五分之三条款,即把黑人人数作为五分之三来计算某个州的众议院的席位数,这个条款就无法再使用了。这势必导致南方原蓄奴州的议员席位大大增加。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南方州将增加 18 个席位,大大增强了南方州在众议院的势力。因此北方共和党人想继续保持优势,就必须让黑人具有投票权,来维护内战中废除奴隶制的成果。

但是麻烦来了。让我们回头去想一想,美国内战之前北方之所以那么积极地要求废除奴隶制,是因为他们尊重黑人吗?不是。在当时,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白人至上的思想深入人心。即使是北方的白人,甚至是林肯,都不认为黑人和白人应该被一视同仁,更不认为他们可以在一个社会里共同生活。废除奴隶制,仅仅是出于对奴隶制本身的厌恶。再说简单一点,施行奴隶制的国家,见了别的西方国家的人,你不好意思打招呼。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即使是北方白人,绝大多数也不认为黑人应该享有政治权力或者说投票权力。在北方康乃狄克州的一次民调中显示,绝大多数白人要求废除奴隶制,但同样是大多数白人,反对给黑人投票权。

所以第十四修正案经过多次博弈,最终先确立了黑人的公民权,但没有强行规定黑人必须享有投票权。这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激进的共和党人将投票权的规定,留到共和党总统上台以后再说。

这是因为这个时候的民主党总统约翰逊,已经在美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宪政危机。几乎每一个议会的法案,约翰逊都使用了否决权。约翰逊在1866 年到 1868 年这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使用的否决权总数超过他之前所有美国总统使用否决权的总和。约翰逊是一个顽固的白人至上主义和州权至上主义者。他挂在嘴边的格言就是一句话“Constitution as it is, and Union as it was” 宪法不能动,联邦如从前。简单说,在约翰逊的观念里,内战唯一的目的就是废除奴隶制,然后一切回到从前,就是最好的。所以无论是 1866 年的人权法案,还是后来的重建法案,还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约翰逊一律否决否决再否决。他到处演讲,不断重复自己的话,宪法不能动,联邦如从前。但实际上当时还有点现实感的老百姓都明白这是不可能的。约翰逊最后甚至是被群众哄下演讲台,灰溜溜回到了华盛顿。

约翰逊彻底和议会决裂了,甚至最温和的共和党人也抛弃了他。议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案限制总统权力,最终因为约翰逊试图突破这些限制,而遭到弹劾。最后在参议院仅差一票弹劾成功。约翰逊也彻底放弃了 1868 年再次竞选连任的企图。因此这个时期,完全是激进派的共和党人主导了议会,他们经常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否决掉约翰逊总统的否决。约翰逊除了增加一些阻力,拖一些时间以外,对南方重建工作没有什么影响。因此这段时间,被称为议会重建期。

因为议会中的共和党人势力是如此之大,他们想到直接用宪法修正案,一劳永逸地解决美国的奴隶制和黑人问题。这才有了第十四和后来的十五修正案。但是,宪法修正案除了在两院通过外,还需要得到四分之三州的议会批准。这怎么办呢?

这就先有了 1867 年的军事重建法案。毫无意外地,约翰逊反对,然后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了他的反对,军事重建法案得到执行。这一法案将美国南部分为五大军区,施行军管,每个军区的最高指挥官实际上就是这个地区的独裁者,他们可以决定谁能进入州的议会,谁不能。军事重建法案规定,每一个州想要重新进入联邦,必须通过新的州宪法,而这些州宪法必须得到联邦众议院的批准。任何夹带有黑人法典意味的条款必须被删除。同时,如果州议会不批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就不能重新加入联邦。这个过程中,双方反复相互威胁要重新开战。密西西比州反对得相当坚决。该州通过的符合北方要求的新宪法根本得不到本地民众的通过。联邦国会就设法设置障碍,使得反对者要么投票困难,要么被威胁投反对票会有不好的结果。最终在军队的刺刀下,密西西比在反对者不投票的情况下,通过了新的州宪法,也以相同的方式,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那么国会这么闹,会不会有人上告国会如此霸道的军事重建法案违宪呢?没错,还真有人去告,说军管限制了反对重建法案的人的人身自由,要求最高法院干涉。但权倾朝野的激进共和党人议会立刻取消了最高法院关注下级法院裁决的管辖权。这就阻止了最高法院对南方施行军管说三道四。我相信说到这里,有些华裔可能会感到惊讶。美国人也曾经如此权力不受约束吗?是的,我们前面讲过的罗斯福总统在新政期间,也一样可以逼迫美国最后的权力制衡机构 “最高法院” 让步。

我们一直奉为神明的权力的相互制衡 check and balance 在一个社会稳定的时候,或者说进步较慢,只需要微调的时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一个社会开始有明确进步方向,需要剧烈变动的时候,权力制衡往往会被抛弃,而出现一定程度独裁。这当然是带有一定风险性的,比如希特勒同样是这样一个情况下上台的。我们在批评希特勒颠覆了民主的罪恶时,我们却很少去批评美国重建时代的激进共和党和小罗斯福总统。他们同样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我们其实是按结果来下判断的。希特勒独裁后,差点毁灭了德国,因此我们就说他的独裁,是错的;但重建时期的激进共和党人和小罗斯福总统一定程度上独裁之后,却拯救了美国,我们就不怎么去批评他们了。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民主和权力制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去维护和保守的。因为它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但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牺牲和放弃的,这目的必须是为了创造更恒久的稳定和更广泛的公平。但这依然是一场巨大的冒险,有些时候我们会赢,有些时候我们会输。历史本来就没有什么必然的结果。

明天我们接着讲美国的重建修正案的历史,我们会看到南方人是如何聪明地再次绕开这些宪法的规定,继续压迫和欺辱黑人的。

Er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