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林彪和“四人帮”分开来
文化大革命中有两大帮派: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基本上已是共识。文化大革命以后,官方一向是把林彪和“四人帮”拴在一起的,或者说是,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 拴在一起,说到“迫害”,一定是“受林彪、‘四人帮’迫害”,说到“斗争”,一定是“和林彪、‘四人帮’作斗争”。1980年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 团,更是引起了一些人对此愤愤不平:怎么能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绑在一起?林彪集团可是和江青集团作斗争的呀!下面的一些文字比较有代表性。
《邱会作回忆录》:
毛主席去世之后,邓小平、彭真有他们特别的政治目的,硬是人为地树起了一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这是根本违背历史事实的。从文化大革命以来,我们反对 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是完全正确的。没有军队抵制江青一伙,就没有军队的稳定,没有军队介入文化大革命,江青一伙就要夺取更大的权力,这不是危言耸听。党的 十大,上海帮夺取了中央很大部分权力,不就是事实吗?但奇怪的是,毛主席去世后,对我们过去反江青一伙的历史事实不仅不承认,反而要把江青一伙同我们捆在 一起,实行公审,这连江青都不承认。他们硬要把林彪与江青绑在一起进行审判,实际上就是要审判毛主席的九大政治局,从而审判毛主席和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 从而把我们做了这些反毛主席“英雄们”的垫脚石,这就是我们党有史以来最大的冤案。
所以邱会作坚决反对“把林彪与江青绑在一起进行审判”。那么要不要“把林彪与江青分开来进行审判”?邱会作没有说。在说到“罗瑞卿案”的时候,《邱会作回忆录》说:
林彪阵营有一批能人,这是优于贺、罗阵营的,特别是林彪同毛主席的关系特别密切,这也是特别的优势。
所 谓的“林彪阵营”,不就是“林彪集团”么?只不过当时江青集团还没有崛起,所以邱会作把对立面说成是“贺、罗阵营”。当然,这其实是在瞎说,哪里有什么 “贺、罗阵营”?看看邱会作所说“我从一九五九年就是军委办公会议成员,天天和罗在一起办公,罗对我有拉也有打,但对我的工作支持还是多的”。看看吴法宪 所说“从一九五〇年我到北京以来,罗瑞卿真的对我一直不错,我们俩的关系很好,现在他挨批斗了,却要我来冲锋陷阵,提这个‘四条’,我实在是下不了这个决 心。”这像是存在“贺、罗阵营”的模样么?不过,“林彪集团”是确实存在的。《邱会作回忆录》中还有文字:
九大之后、黄、吴、李、邱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了,可以同桌共议了。关于林总、江青之间的问题,我们四人之间无话不说了,我们四个人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黄 说:“过去有些事没有同你们说,有过去的情况。现在就会一切都同你们说的,毫无保留了。不仅如此,过去没有同你们说过的事,也会同你们说的,补上这一课。 因为事情都有一个发展过程,过去的事不同你们说清楚,就不能为你们了解今天。我们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出了什么事,我们一个也跑不了的。你们怕不怕?要是 怕也可以退出。”说完他自己笑了起来。
再来看看下面的效忠信。
这样的效忠信是不是表示“我们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要问邱会作了。
邱会作的文字至少说明了“林彪集团”的存在。至于“江青集团”的存在,恐怕没有人会有异议。
所以问题是,要不要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分开来?
笔者是赞成把他们分开的。还别说,很多的老百姓也是把他们分开的。为了满足一些人的“林、江有别”的欲望,笔者收集了一些资料,看看当年老百姓是如何“区别对待”林彪和江青的。
大数据
有人信奉一种奇怪的逻辑:林彪和“四人帮”作斗争,“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老百姓反对“四人帮”。言下之意,不大好意思直接说出口的是:林彪集团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拥护林彪。
我们来看看当年的老百姓是怎么看待林彪和“四人帮”的,看看当时的民心。
文革以后,各地出版了很多的地方志。这些地方志多数还是沿袭了官方的一贯说法,把林、江两个集团捆在一起批判。不过,也有一些《地方志》把林彪和江青两个集团区别开来。我们来看看本人找到的几个信息。下面是《山东省司法志》中的文字。
各级法院认真查阅了“文化大革命”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期间判处的全部现行反革命案和部分刑事案件16700起,查出三类案件1083起,其中纯属三类案件 的164起,非纯属三类案件的919起,属于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帮”的326起,为邓小平鸣不平的94起,这些案件判处时间,1968年2月以前 (群审群判时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军管时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复后)197起。如莒县刘官庄公社吕庄大队傅春 绿,男,中农出身,28岁,高小毕业后于1966年5月应招到临沂矿务局莒县煤矿当合同工。为人忠厚耿直,工作一贯积极。文化革命开始后,有人动员他写大 字报打倒干部,他不写,说“不符合大方向”。1968年2月12日去北京,他把亲笔书写的题为《炮打江青小贱妃,火烧林彪狗奸宁(佞)》大字报放在天安门 东观礼台下地面上,被当场抓住,押回山东审理。临沂地区公安军管会于1968年5月9日以现行反革命判处付春禄死刑,立即执行,在上报复核期间,于 1970年1月12日在狱中死亡。根据中央(1976)23号文件精神,临沂中院报经地委和省院同意,为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先说说其中有关傅春绿的文字。《山东省志大事记》也提到傅春绿,文字如下。
(1968 年)2月4日临沂矿务局莒县兰官庄煤矿青年工人傅春绿,书写《炮打江青,火烧林彪》的大字报。12日,亲自贴到北京天安门墙上。为此,被逮捕入狱,判处死 刑,1970年1月12日惨死在狱中,时年28岁。1978年9月3日,中共莒县县委召开大会,为傅春绿平反昭雪。
比 较《山东省志大事记》和《山东省志司法志》,说的都是傅春绿,但是,大字报的标题不同,贴(放)的地方也不同,一个是“北京天安门墙上”,一个是“天安门 东观礼台下地面上”。不过这些都是枝节问题,傅春绿的事件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从标题上说,《山东省志司法志》更为可信。
《山东省志司法志》也有点说得不太清楚。1968年5月9日上报,1970年1月12日尚未批复,时间上有点过长。在当时,这样的案子会拖上一年半,不可思议。怎么回事?是否为笔误引起?不清楚。
《山 东省志司法志》中提到的三类案件为:反林彪,反“四人帮”,为邓小平鸣不平。总数为663+326+94=1083。那么有没有既反林彪又反“四人帮” 的?应该怎样归类?文字中紧接着提到的傅春绿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到底是把他归入“反林彪”还是“反‘四人帮’”呢?所以,对于数字的精确度笔者并不 完全相信,但是,笔者相信这些数字大致上应该不差的,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讨论。除了《山东省司法志》以外,其他也有一些地方志把林彪和“四人帮“分开来。 下面是笔者收集到的。
《济南法院志》(453页):
复 查组首先复查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同志遭诬陷而鸣不平而判刑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复查“三类”案件106件,其中:市中级法院判处30 件,区县法院判处76件;案件中因反对林彪被判刑56件,反对“四人帮”被判刑48件,为邓小平鸣不平被判2件。经复查,维持原判27件,减轻刑罚22 件,免予刑事处分4件,宣告无罪53件。
枣庄市志:
(二 审刑事案件)从1977年3月开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 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并作了改判无罪处理。对全市判处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审查,查出“三类案件”31件34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8件9 人,非纯属“三类案件”的23件25人;反对林彪的17件19人,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3件14人,为邓小平同志被诬陷鸣不平的1件1人。对排查出来的 “三类案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处理。其中宣告无罪的23件26人,改变性质和减刑的6件6人,维持原判的2件2人。
延安地区志审判志:
“文 化大革命”中处理的案件不少是事实不清,真假不分。各地在办案中,首先注意弄清事实真相:一是查阅原处理案卷,弄清原定案事实根据;二是内查外调,核定原 定案事实有无出入;三是分析研究,确定可靠证据。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各地坚决依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 界限,把出于反革命目的、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同因一时一事不满而说错话、办错事的人区别开来;把政治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区别开来;把刑事犯罪 同一般违法乱纪行为区别开来,慎重处理每个案件,基本做到全错的全平反,不留尾巴;部分错的部分平反,不错的不平反。从1978年10月份开始,至 1979年底,共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案件4515件5372人,占全区“文化大革命”中判处案件总数4543件5419人的99.3%。复查 反革命案704件923人,复查纠正的情况:宣告无罪482人,免予刑事处分71人,减轻刑罚83人,维持原判156件287人,宣告无罪和部分改判的占 复查案件的78%;在反革命案件中,有“三类案件”55件(其中反对林彪的22件,反对“四人帮”的28件,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的5件),这些案件中有 纯属的10件,主罪12件,兼有的33件。经复查宣告无罪45件,占82%,免予刑事处分5件,减轻刑罚2件,占12%,改变定性,刑期不变的3件,占 6%。
《安徽法院志》:
据 各地市不完全统计,到1978年1月底止,全省清查出上述“三类案件”173件,173人,其中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对“四人帮” 的45件45人,反对林彪的38件、38人。已复查处理81件,其中宣告无罪的42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3件,减轻刑罚的26件,维持原判的10件。为 解决当时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共安徽省委于1978年3月专门召开了各地、市、县委分管“揭批查”运动的书记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冤错案件 平反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各地党委遵照执行。之后,省委直接抓了中共县赵楼大队支部书记王瑞英和巢湖维尼纶厂青年工人房文淮等冤案的平反工作,并在《安 徽日报》上公开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复查反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同年8月贯彻全国第八次和全省第十五次司法工作会议以后,各级法院都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 联系实际揭批林彪、“四人帮”,肃清流和影响的重要内容,加快了工作进度。到年底,全省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8357件,其中宣告无罪的1202件,改判免 予刑事处分和减轻刑罚的1031件,改判面为26.7%。在复查的案件中,“三类案件”591件,平反纠正了450件,占76.1%;“恶攻”案件 1064件,平反纠正546件,占51.3%.
《金华法院志》:
至1979 年全地区查阅了1966年至1976年案件5521件,5673人。查出需要复查的1422件,其中因反对林彪而被判刑的93件,因反对“四人帮”(王洪 文,江青,张春桥,姚文元)而被判刑的51件,因替邓小平同志蒙受冤屈而鸣不平遭判刑的15件,因所谓“恶毒攻击文化大革命”而被判刑的338件,其他反 革命案件168件,其他刑事罪案757件。复查办结323件,其中维持原判49件,改判101件,宣布无罪平反的93人。另外减刑5人,免刑3人。冤案 54人错案43人,明显是三类案件,因尚在复查,当时被告人仍继续关押的5人。
下面把这些数据列一个表:
比较有趣的是《绵阳市审判志》,没有分类,但是突出了“林”。文字如下(195页)。
经过艰苦努力对“三类案件”清理复查结果,纯属反对林彪、江青案件的4件均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有其他罪为主,因涉林判刑过重改判16件;在法律文书上有涉“林”事实,但不影响主要罪行只作修改判词的154件;纯属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而判刑的8件均全部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从以上数据来看,《安徽法院志》和《延安地区志审判志》上反对林彪的比反对“四人帮”的少,其余的几个地方志都是反林彪的远多于反“四人帮”的。这里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第一、反对林彪的发 生在1966年至1971年,五年之间,反对“四人帮”的发生在1966年至1976年,十年之间。而且,反“四人帮”的很多发生在1974-1976 年,特别是“天安门事件”期间。《安徽法院志》很有代表性:“其中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对‘四人帮’的45件,45人,反对林彪的 38件、38人。”“为邓小平鸣不平”,明显的就是发生在天安门事件期间。因此,可以说,在1966-1971年期间,在林彪与“四人帮”共存的文革前 期,在中国最黑暗的时期,在历史上、世界上最恶的恶法——“公安六条”肆虐横行的时候,在二当家发出了“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的屠异令的时候,思想 犯、言论犯、反革命犯,主要的就是反林彪。即使是既反林彪也反“四人帮”的,基本上也是以反林彪为主。
当 然,分析起来,还有其他的一些特点。一是刑罚的酷烈程度不同,文革前期反对林彪的,死刑、重刑屡见不鲜,文革后期反对“四人帮”的,鲜有死刑。另一个特点 是,反对林彪的基本上都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星星之火,虽然也有一些小的团伙,而反对“四人帮”的,多在天安门事件期间,多有群聚的性质。正因为刑罚的 酷烈程度不同,文革早期的反抗,很多是以匿名的形式,很多是匿名信;文革后期,很多是公开的大字报。文革早期反对“四人帮”也有。其原因大致如下:从历史 上看,张春桥历史不清,江青历史很丑,姚文元“出身不好”(姚蓬子之子)。从现实中看,江青在文革中颐指气使,干了不少坏事,上海市反对张春桥的人不少, 姚文元则是因为他作为“金棍子”,发表《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评“三家村”——〈燕山夜话〉〈三家村札记〉的反动本质》等。而反对林彪的,基本上 就是针对其言论。
鲁迅说:
所以中国一向就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鏖战的武人,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
其实,文革早期的英烈们,正是历史上这类“少有”的人。
下面再具体分析一下《山东省志司法志》中的数字。
属于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帮”的326起,为邓小平鸣不平的94起,这些案件判处时间,1968年2月以前(群审群判时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军管时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复后)197起。
可以看到,1973年以后的197起,基本上都是反对“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鸣不平的。作一个算式,663 +326+94=1093,85+807+197=1089.数字大致相合。从文革开始到1973年6月,85+807-663=229.也就是说,即使 这229件案件全部发生在文革开始到1971年,而且全部是反江青的。也只占反对林彪的三分之一。老百姓对林彪是什么态度还不清楚么?当然,数字不是很精 确,有很多案件是交叉的,傅春绿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但反林彪的多于反江青的案件大致上不错。
比 较林彪和“四人帮”,林彪可是在“公安六条”上明令不准“攻击”的,“四人帮”则是需要将“攻击”罪“推而广之”的。可是,人们还是挺身而出,反林彪多于 反“四人帮”的,这还不够反映中国的民心吗?说当年有成千上万的人反对林彪,是说得少了,如果说,当年有成万上十万的人反对林彪,恐怕还是少的,这还不够 反映中国的民心吗?
文 革中打击“现行反革命”,有两件大事,一是中央发布“公安六条”,二是中央号召开展“一打三反”运动。“公安六条”,其全称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 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于1967年1月13日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出台,并布告全国。其中部分内容,尤其是臭名昭著的第二 条,如下:
无 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挂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 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 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
1979年2月17日,由公安部建议并经党中央批准,宣告将“公安六条”撤销。
“一 打三反”运动,是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认为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是:“苏修正在加紧勾结美帝,阴谋对我 国发动侵略战争;国内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机蠢动,遥相呼应,这是当前阶级斗争中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因此,要求全党:“放手发动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掀起 一个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大清理的高潮。”2月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和《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根据上述指 示和通知,在全国开展的“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的活动,简称“一打三反”。
这场运动的重点是“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
“一 打三反”中一共有多少人受害?一个数字是28.48万名,这是在十个月中产生的数字。“据统计,1970年2─11月的短短10个月间,全国共抓捕了‘反 革命分子’等28.48万名。”(《中国国情总览》,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页);这一数字也为王年一先生所引用:“1970年2月至11 月共十个月挖出了‘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184万多名,捕了28.48万多名,杀了数以千计的人。”(《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337页)。
198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报告说,文革中全国经过法律手续错误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共十七万五千多个、十八万四千余人,已全部得到了平反或改正。
我们姑且承认这28.48的数字是正确的。这中间,有多少人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恐怕永远是个谜了。
大 致上可以说,从文革开始到1971年“九一三”事件爆发,因反对林彪而被判被囚的,应该有六位数。如果加上有暴露而未被判刑的,教育释放的,以及未曾被发 现、被处理的,有腹诽的,在六位数后再加上一个零差不多。笔者就在1968年写下了批判林彪的文章,日日提心吊胆,幸未成为孤魂。
现在有些人反对当局把林彪和“四人帮”绑在一起。笔者以为,这是林彪在借“四人帮”的光。其实,从民间的角度看,林彪集团的恶行远比“四人帮”多,民间反对林彪的也远比反对“四人帮”的为多。
一些大案
上面是从大数据来分析,下面我们看几个民间反林彪的个例。笔者所见,主要有两方面,一类是从理论上进行批判,一类是口头上进行斥责。
下面说说当年的几个比较有名的案件。
南京的查全华案
查 全华、王家庆、柯德运、李家骧、马如奎等(均为南京市工人、社员或插队知青)在一九六八年底前后,常在一起议论我党历史上和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问题,当时 认为“反革命两面派大野心家林彪、全面地篡夺了党权、军权、政权”,于1969年12月15日,以反革命罪分别判处,查全华被判死刑,其余多人被判有期徒 刑、管制不等。2月12日,陈卓然、苏小彬(南京市插队知青)用剪刀剪下报纸上的字,拼合成六十多条标语,贴到南京市的主要街道上。标语的主要内容有: “查全华烈士永垂不朽!”“打倒林彪!”“打倒江青!”等。陈卓然被判死刑,多人被判。
福建的陈寿图案
《福 建省志大事记》、《福建省志审判志》、《福建省志公安志》、《福清市志》、《为真理而献身 记模范共产党员陈寿图烈士》、《福建英烈传略 下》、《八闽英模》、《福唐清风》、《中国共产党福清历史 第2卷 1949.8-1978.12》、《山庄随笔》、《福州革命列士传略》、《福建革命烈士传 12 社会主义时期之三》、《划破夜幕的陨星》、《文革英烈》《文革中公民异议文献档案汇编》均有记载。
陈寿图(时为福建省福清县城头公社党委委员、城头公社公安特派员)直斥“林彪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靠奉承拍马,骗取毛主席的信任,培养为接班人。他在中央搞宗派主义,夺取中央党政军三大权”、“林彪这样搞政变,是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给党在政治上、组织上、经济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他是个人野心家”。1970年2月27日,县人民保卫组以“现行反革命”罪名判处陈寿图死刑,立即执行。1979年3月,县人民法院改判宣告无罪。同年4月3日,中共福清县委召开全县万人平反昭雪大会。1980年1月追认为烈士。
北京的舒赛(王藕)案
《湖 北省志人物(上)》《荆州地区志》、《江陵县志》、《烈女传 第一个贴林彪大字报的人》、《历史的错位》、、《共和国洗冤录》、《共和国珍闻》,《中国现代冤狱纪实》,《长江中游传奇人物选》、《往事钩沉 重大冤案实录》、《中国现代名人珍闻轶事》、《湖北省志人物志稿》、《铁流 第34集》,《人物辞典 下 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吉林党史人物 第9卷》、《江陵文史资料 第4辑》、《云梦文史资料 第2辑》、《热血壮歌 第1辑》、《孝感文史资料 第2辑 抗战专辑》、《安陆近现代人物传》、《中共襄阳人物》《文革英烈》《红墙见证录—共和国风云人物留给后世的真相》、《楚魂 (江陵党史通讯-舒赛纪念专辑)》均有记载。
生 于1917年。1938年入党,次年担任当时鄂豫抗日根据地中心地带京(山)安(陆)县巡店区首任党委书记,不久又担任了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代部长。44 年任中共襄南中心县委社会部长兼襄南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长,成为中共领导的革命政权中第一位女公安局长,解放后在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南民委任副处 长,定行政13级。后遭诬陷。由于她揭露党内不正之风,57年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只发生活费,成了无业妇女。
1966年10月27日,舒赛(王藕)写 出六张同样内容大字报,题为《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赫鲁晓夫式的人物》,张贴到王府井大街一带。由于她的大字报不醒目,很快就被别人的大字报覆盖了。 1966年12月2日到3日上午,49岁的舒赛骑着自行车,顶着刺骨的寒风,带着18份大字报《誓死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真正的资产阶级阴谋分子》,先后在 王府井百货大楼、北京市委、府右街、西单菜市场、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宿舍、石景山钢铁厂、颐和园门口、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门口、西直门里、国务院接待室、 东四人民市场门口、北京火车站和景山后街军委宿舍西楼等十八处重要地点张贴。1966年12月7日傍晚被捕。被捕时高喊:“打倒林彪!”1969年10 月,她被押解到山西临汾第三监狱。1971年5月,舒赛(王藕)因患肺结核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瘐死狱中,年仅54岁。
“九 一三”后,舒赛的亲属(下称亲属)多次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为舒赛平反。直到1972年12月24日,第六大队(原预审处)才向市局军管会送了一份《关于对案 犯王藕定性意见的报告》(72)京公军六407号。此《报告》仅提出对舒赛作一个无罪结论,并非彻底的政治平反。但当时受“四人帮”所控制的公安局军管 会,却迟迟不予批复。
随后,六大队再次向市局申报,并附上主要物证——大字报原件。军管会负责人之一刘进才在此件上批示:
“请 杨、胡、程、张代表阅考虑:我粗料(略)的看了一下这张大字报,很明显是向林贼的,看不出有攻击毛主席和党的意思。在历史条件下,攻击林彪应该抓起来审 查,也应定性判刑。但今天林贼已被揪出来,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敌人,再不定罪(案)欠妥。不定罪(案)就意为(谓)有罪。我仍坚持个人意见,应定该人无罪, 或不定罪,请考虑。”
而军管会主要负责人则以“再慎重审查”“审查一下有无反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因素和动机”为由,将报告打回。直至1976年“四人帮”倒台之前,此案竟然纹丝未动。
1977年11月9日,公安局预审处在亲属的要求下,再度上报一份《对王藕定性意见的报告》(77)京公预字137号。报告提出:“对王藕给林彪贴大字报问题应予平反,恢复政治名誉。并将结论通知王的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1978年3月初,亲属收到北京市公安局3月2日发出的、仅盖有“北京市公安局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的结论通知书,内称:
王藕因张贴反对林彪的大字报,于1967年4月11日,经前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逮捕,1971年5月24日病死狱中。
经复查:王藕于1966年12月,先后在北京王府井大街等地张贴了十八张题为《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真正的资产阶级阴谋分子》的大字报,内容完全是针对林彪的。据此决定:对其恢复政治名誉。特将此结论通知你(同时亦通知你的单位组织)。
1987 年2月2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八宝山革命公墓,为舒赛(王藕)举行了“骨灰”安放仪式。亲属为亲人选购了一个楠木镂雕骨灰盒,正面镶嵌上一张舒赛生 前头像,上檐镌刻“优秀共产党员舒赛同志永垂不朽!1917年9月15日生于湖北江陵——1971年5月24日故于山西隰县”;左右镌刻“为党为人民无畏 无惧忠心耿耿,斗敌斗歪风有胆有识铁骨铮铮”;下檐镌刻舒赛主要亲属的姓名。骨灰盒内没有骨灰,装的是舒赛生前特意留下的一缕青丝。
于同年7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为舒赛(王藕)反林彪一案彻底平反,作出《对王藕案复查结论决定书》,全文如下:
对王藕案复查结论决定书
王 藕,又名舒赛,原名祝成龙,女,一九一七年生,湖北江陵人,一九三八年入党。捕前无业(原为中央建筑工程部人事司处长,行政十三级),住本市东城区大佛寺 东街旁门五号。王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七日被拘留审查,经前市局军管会批准,于一九六七年四月十一日以“反革命罪”宣布逮捕。一九六九年十月转移至山西省临 汾第三监狱,一九七○年四月转押于山西省隰县公安局看守所,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隰县狱中去世。
经 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王藕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初,在清华、北大校园内、王府井大街等处张贴了十八张题为《誓死揪出在毛主席身边的真正的资产阶级阴谋分 子》的大字报,指出林彪“一贯奸巧的”“招降纳叛,残害忠良,妄图篡党变天”“祸害广大工农兵人民”。内容完全是针对卖国贼林彪的。王被拘捕后冤狱四年半 中,始终坚持反林彪的观点,蒙受过辱骂、戴脚镣手铐等体罚虐待。王藕同志被迫害致死逝世时未通知其亲属,即行就地掩埋,致使遗骨未存。
决定如下:
1、将王藕同志以“反革命罪”拘留逮捕,关押四年半之久,是完全错误的,以致王藕同志被迫害致死,纯属冤案。撤销原以“反革命罪”的立案,予以彻底平反昭雪,恢复政治名誉,消除影响;
2、撤销我局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对王藕案的原复查结论;
3、按规定对王藕同志的卷宗材料进行清理,将王藕被捕时所查抄的现存日记、手稿、自传、信件等材料退还其亲属;
4、此复查决定书发还王原单位城乡环境保护部、王原住地派出所、王的亲属及其亲属所在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王容芬这样描述山西监狱中的舒赛:
每到“七一”,她就换上一身崭新的蓝制服,头戴蓝帽子,乘出牢房打水的时候高喊:“今天是七月一日,是伟大光荣的中国共产党的生日,我要高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打打叛徒、卖国贼、野心家林彪!”
安徽石仁祥案
石 仁祥(1942~1970),《安徽省志大事记》、《安徽省志人物志》、《安徽法院志》、《安徽省志司法志》、《安徽省志公安志》、《巢湖地区志》、《和 县志》、《党和人民的好儿女》、《失踪者的足迹》、《丰碑 中国共产党八十年奋斗与辉煌 安徽卷》、《天地翻覆》、《文革英烈》、《“梦魇”系列冤案卷 八载秦城梦》、《和县人物,和县文史资料6》均有记载。
安 徽省和县濮集乡王塘行政村人。1959年从安徽省和县师范学校毕业,曾担任小学教师、区宣传干事、文教委员。后参军,任新兵班长、工程兵实验员。1968 年4月退伍回和县,安排在水利局工作。回老家后,他一连写了两天三夜,刻印好《致中共中央的一封信——关于林彪问题的汇报》,在信中列举了林彪28条 罪状,他在信的末尾写上自己的真实姓名“革命战士石仁祥”。他特别选择毛泽东诞辰这天,将这篇声讨林彪的檄文分别寄给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和县县委书 记马健、巢湖军分区第二政治委员熊玉坤、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李德生、南京军区司令员许世友、南京部队空军政委江腾蛟及武汉、济南等军区负责人。
后来的报道摘选了信中的部分内容。石 仁祥在信中列举了林彪28条罪状,指出:“林彪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而是打着红旗反红旗,耍弄反革命两面派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他口是心非地妄图逐步推行 资产阶级的反动军事路线,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毛泽东思想。”“林彪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而是反革命修正主义者,对人 民危害太大。坚决打倒林彪!”并指出林彪“五一八”讲话是“反革命白皮书”。
据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寄出的信件,江腾蛟将石仁祥的信件转给时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的吴法宪,吴法宪在信件上批示:“死硬的反革命,严惩!”1969年1月8日石仁祥被捕。1970年7月12日被处死。
“九 一三”事件以后,1972年,《安徽日报》和安徽省团省委极力为石仁祥鸣不平,要求为其平反。在石仁祥的亲属和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下,“四人帮”在安徽的 代理人不得不同意组织复查组,对冤案进行复查。经过几个月的复查,尽管澄清了基本事实,但“四人帮”的代理人在省委常委会上仍坚持这样的论调:“他反对林 彪,不是站在马列主义立场上……当时林彪问题未出来,他还是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并且说“我们维持原处理不变”。更有人抛出这样的话语:石仁祥“是以反 林彪为主反无产阶级司令部”,是出于“个人恩怨,政治押宝”等等,叫嚣“不予平反”。
石 仁祥的冤案激怒了全省广大人民群众。1974年批林批孔运动中,许多群众挺身而出,走访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在合肥街头上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公布案件的真 相,宣扬了石仁祥同志的英雄事迹,揭露了“四人帮”在安徽的代理人亲自批准杀害石仁祥、拒不为烈士平反的罪行,并在会议上同他们展开面对面的斗争。在这种 强大的压力下,他们才被迫重新复查这一冤案,于同年12月28日发出《关于石仁祥同志平反的通知》。但他们仍然掩盖事实真相,给石仁祥留了“尾巴”,不予 彻底平反。
1978 年11月24日,中共安徽省委在合肥市召开万人大会,省军区的一位副司令宣读省委42号文件,即“关于为反林彪战士石仁祥同志彻底平反昭雪的决定”,为石 仁祥彻底平反昭雪,并追认他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革命烈士;凡受石仁祥案件株连的人员一律平反,恢复名誉。1979年7月12日,中共和县县委和县革委会在 西梁山山顶,为石仁祥兴建了烈士墓,并举行了庄严隆重的骨灰安放仪式。
下面是1974年的有关文件。
空军党委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报告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
五月八日收到南空党委大字报汇编第二号、司政后十三个单位,100多人,29张大字报、集中揭发吴法宪一伙杀害反林彪战士石仁祥,其中还涉及到李德生同志,并强烈要求彻底查清平反,收到这个报告后,我们已责成南空党委调查,报告空军党委。选编了六张大字报报上。
中共空军党委
1974、5、13
江青同志批示:
洪文同志:建议责成南京军区彻查、平反,对有关罪犯按党纪国法论处。
请酌
江青
1974、5、18
河北王怀静(敬)案(很多文献都是“王怀静”,《河北省志》是“王怀敬”)
《玉
Sun, 14 May 2023 23:12:14 GMT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