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笑果被罚的一些细节问题,懂法律的网友可否帮忙解惑一下

来自澎湃新闻的内容

1.国务院下的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不是属于法律?
2.法律是该有申述权,笑果被罚看起来并没有申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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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官网上查到的网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第25、26、46的条例,不过处罚并未涉及26更细的条例。我查此条例为2005版,不知是不是最新的?
3. 为什么没有引用英烈法来处罚笑果?英烈法应该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更具法律优先。

條例屬於行政規定,不服可以提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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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引述的就是最新版本,最後更新是在十九大之後了。反而2005年的版本沒有規定的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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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法偏重個體。PLA作為整體,可以描述成"英雄的部隊”,但如果是"英烈的部隊"就有搞笑的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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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复,行政复议应该就是我说的申述权,可能笑果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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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中国行政复议》后的感觉,中国政府就是类法庭、朝廷组织,很像古代的青天大老爷,自己断案自己的行为,应该多向越南学习。中国那么多腐败其实就没什么奇怪了,不腐败才奇了怪。 :stuck_out_tongue_winking_eye: :face_vomiting: :hugs:

向越南學什麼?

在斯坦福大学听过一位国内法律从业者的报告,他说:中国行政复议/诉讼的成功率,不到1%。

笑果如果敢去行政复议,那就变成“笑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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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1%,太惊人了 :scream:

越南说要搞司法独立

官方渠道看,是不到10%。我也记不太清楚了

這種"邪路"中共怎麼可能學。

是啊,所以很多人热捧越南,除此之外还有公务员公布资产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这是人大官网的报道。2013年,行政诉讼胜诉率已低于10%

http://www.npc.gov.cn/zgrdw/npc/zgrdzz/2014-02/13/content_1826450.htm

我刚看了2017版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提出复议可以走法院复议,也可走行政上级复议的路径。我不知道2013年是不是也这样。即便如此,上级复议胜诉率可能会更低一些,上访的人数可做侧面印证。